申请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1045号“微博 weib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8346号商标、第13873178号商标、第14272472号商标、第7713908号商标、第48711756号商标、第48725025号商标、第238908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在我局复审期间,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五、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微博”,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社交陪伴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