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水和空气机械国际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81769号“FLOTE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3736号“FLOT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灯;冷冻设备和机器;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热汽流调节器;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过滤器(家用或工业装置上的部件);水软化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干燥器;空气调节装置;干燥设备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消毒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