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庆美康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37441号“美康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独创性,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康、建”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对我国教育文化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