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禾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众合诚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49367号“斑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其行业特点、企业文化所独创的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加上申请人的宣传和推广,申请商标已逐渐成为著名的品牌。申请人在2016年5月27日申请过此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