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嗡阿吽药露本草(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12194号“嗡阿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631903号、第2315508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上关于佛教术语的相关信息、相关裁定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嗡阿吽”为佛教术语,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