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益母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峰
申请人因第5303843号“益母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3906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3月20日至2023年03月19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始就在核定商品上的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或证据目录:
1、“益母草”在微信公众号、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的使用;
2、“益母草”商标在抖音、淘宝、天猫、京东平台的使用;
3、“益母草”商品在CCTV中视购物平台推广;
4、申请人对“益母草”商标的广告推广;
5、“益母草”商标卫生用品的销售合同、发货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
6、申请人“益母草”产品在线下超市销售及发货聊天记录;
7、申请人“益母草”商标使用的维权裁定判决书;
8、国货优品——服务合作协议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0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05类卫生垫等商品上,2021年03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1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销售记录、合同、发货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卫生垫、卫生巾等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在无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2020年03月20日至2023年03月19日期间在上述商品上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