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满秀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4日对第39350643号“畅优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80585号“畅优”商标、第16604874号“畅优”商标、第16605081号“畅优”商标、第16605316号“畅优”商标、第38153657号“畅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四十多件商标,有囤积商标之嫌,亦存在涉嫌抄袭、模仿知名品牌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和以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注册申请。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建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简介资料;关于“畅优”产品的销售情况及客户评价网页、搜索资料;官方微博部分截图、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推广文章;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李亚铨于2019年07月0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无酒精饮料;混合水果果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渗饮料;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上。2022年03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或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畅优添”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畅优”,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啤酒、水(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