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28982号“坂田银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第21251996、46011935、46039300、21260651号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21、26、41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