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ISAP LABORATORI COSMETICI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510号“LISAP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66614022号“LISAP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在“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发防晒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