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比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44759号“比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2961950号商标已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第41673523号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权利人,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