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化州市巨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43303号“橘周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5650号“橘州堂及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