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88378号“卓步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卓步凡 68288378

阅读:102361 2024-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林红岩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8378号“卓步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

  申请人:林红岩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8378号“卓步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运动鞋;裤子;足球鞋;体操鞋;拖鞋;凉鞋。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80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决定在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童装;鞋;帽;围巾;婚纱;领带。

  3、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645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决定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围巾商品上已经公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皮带(服饰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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