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亚玲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5670号“涿郡沙老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61563号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
申请人:徐亚玲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5670号“涿郡沙老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61563号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