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达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98272号“查理聊文玩CHALILIAOWEN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81050号、第21530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的注册具有不正当性,不应成为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决书、商标注册信息、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