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80038号“ONE LEAF 一叶子 修护肌肤屏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NE LEAF 一叶子 修护肌肤屏障 61080038

阅读:103341 2024-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0038号“ONE LEAF 一叶子 修护肌肤屏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0038号“ONE LEAF 一叶子 修护肌肤屏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96001号“叶子YEZI及图”商标、第57310386号“叶子ye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不当申请,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消费者不会对此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在先商标档案、所获荣誉、百度百科资料、产品确认书及证明函、宣传服务合同、所获荣誉、相关报道、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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