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荣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78166号“HEARTST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246412号“STEEL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第56609849号“钢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服装绶带”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除“服装绶带”商品以外的驳回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