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美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24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牙刷;牙线;牙签”三项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申请复审,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602989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46840号“T-L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748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0687号“DENT·A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撤销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前述三项复审商品以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牙刷;牙线;牙签”三项复审商品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牙刷;牙线;牙签”三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