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渔米知乡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46485号“渔米知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91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决定在“餐厅”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养老院”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