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36756号“广西正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RRECT INTELLIGENT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广西正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RRECT INTELLIGENT TECHNOLOGY及图 74536756

阅读:42361 2024-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正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6756号“广西正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RRECT INTELLIGENT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18181号、第3761620号、第15782…

  申请人:广西正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6756号“广西正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RRECT INTELLIGENT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18181号、第3761620号、第15782454号、第11297210号、第17605853号、第3185775号、第14894849A号、第17605818号、第148956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六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正确”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七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八、九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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