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昊耿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69598824号“周小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775563号“周小伴ZHOU WITH 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电子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执照;
2、商标注册证;
3、认定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批复;
4、纳税证明;
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广告宣传合作及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于202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存于市场,应不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还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提出具体理由,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