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MRO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4074号“Industrial Automation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可识别性,使用在第16、41、42类商品及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55814号“vvi”商标、第20879953号“我来赛 iAA”商标、第52409155号“iaa AROMA”商标、第59457059号“IAA 国际香氛”商标、第60134398号“iaa GLOBAL AROMA”商标、第9657052号“VVI”商标、第19975997号“IAA”商标、第42003367号“IΛΛawards”商标、第20880391号“我来赛 iAA”商标、第39434790号“IA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发音及创意上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申请人通过查询发现,许多含有与申请商标相同的英文单词元素“ACADEMY”的第16、41、42类商标已经通过商标局的审查获准注册,类似商标的注册案例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可以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欧姆龙集团百度百科、“Industrial Automation Academy”官网、申请人官网课程介绍、企业大学百度百科、IA学院解决方案介绍及翻译、举证商标信息、IA学院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Industrial Automation Academy及图”所包含的“Academy”与申请人的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41、42类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