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单车恋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80320号“单车恋人 LIK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9036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4月04日至2023年04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688店铺开设信息、商品展示页、后台订单,京东商城店铺截图;
2、销售许可授权书、为他人发布招商启示、交易订单截图;
3、厂商直接发货信息;
4、商用微信“单车恋人 LIKR”的宣传情况;
5、易拉宝宣传图片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除了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的以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接复审证据):
6、广告宣传片视频;
7、第三方的商品采购单、银行电子回执;
8、第三方朋友圈信息广告;
9、第三方商业合同;
10、线上商讯信息发布;
11、成交销售订单信息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无关,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持续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证据。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上述部分证据的时间戳认证及视频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市场营销”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销售许可授权书、为他人发布招商启示、交易订单截图、厂商直接发货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从事了替他人推销自行车零部件、自行车打气筒等服务,同时替他人招商,在前述证据中,后台客服账号头像为复审商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前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