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929639号“HUMAN NATU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UMAN NATURE G929639

阅读:82773 2024-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加拿大鹅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ANWB Retail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929639号“HUMAN NATU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911号决定,于20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加拿大鹅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ANWB Retail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929639号“HUMAN NATU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911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8月30日至2023年0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科学、航海、测量、电动(不属别类)、摄影、电影、光学、信号、检验(监督)、应急(救生)以及教学的设备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前述商品相同或类似的“科学、航海、测量、电动(不属别类)、摄影、电影、光学、信号、检验(监督)、应急(救生)以及教学的设备和仪器;声音或者图像录制、传输及复制设备;磁性录制介质;计算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录制盘;自动售货机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灭火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且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交换质证,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使用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也简称“HN”。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委托中国公司在中国加工生产复审商标商品并出口至被申请人。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官方网站产品销售页面;

  2、派帝赛思亚洲星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公司注册证书;

  3、派帝赛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声明书、相关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采购订单及译文、商业发票及译文、验货单、运单及译文、产品图片、产品吊牌图片、产品包装图片、产品说明书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及复审阶段证据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Telstar Trading B.V国际注册后领土延伸至我国,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科学、航海、测量、电动(不属别类)、摄影、电影、光学、信号、检验(监督)、应急(救生)以及教学的设备和仪器;声音或者图像录制、传输及复制设备;磁性录制介质;计算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录制盘;自动售货机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灭火器”商品上。2020年3月24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ANWB Retail B.V.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派帝赛思亚洲星香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独家采购代理商,被申请人亦许可前述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故我局对前述公司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由证据3可知,派帝赛思亚洲星香港有限公司为派帝赛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两公司为关联公司。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声明书、相关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采购订单及译文、商业发票及译文、验货单、运单及译文证据可知,南京诺辉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若涵电器有限公司、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明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乐德沃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为被申请人“HUMAN NATURE”牌商品在中国的授权制造商,在指定期间内,相关制造商将“防水衣、LED反光背心USB、LED反光背心信号灯、望远镜、滑雪头盔、护目镜”等商品销售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派帝赛思亚洲星香港有限公司、派帝赛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前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产品吊牌图片、产品包装图片、产品说明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科学、航海、测量、电动(不属别类)、摄影、电影、光学、信号、检验(监督)、应急(救生)以及教学的设备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科学、航海、测量、电动(不属别类)、摄影、电影、光学、信号、检验(监督)、应急(救生)以及教学的设备和仪器;声音或者图像录制、传输及复制设备;磁性录制介质;计算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929639号“HUMAN NATU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UMAN NATURE G9296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86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