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44700号“LAKOSM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KOSMO 62944700

阅读:101043 2024-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汇卓扬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对第62944700号“LAKOSM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1102号“LACOSTE”商标、第213408号“LACOSTE”商标、…

  申请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汇卓扬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对第62944700号“LAKOSM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1102号“LACOSTE”商标、第213408号“LACOSTE”商标、国际注册第437000号“LACOSTE”商标、国际注册第1082706号“LACOSTE L!VE”商标、第29294297号“拉科斯特”商标、第52402424号“拉科斯特鳄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在先裁定书、驰名商标认定批复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维权情况;2.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品牌介绍、第一幅广告介绍、在中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3.申请人及其鳄鱼图形商标在中国销售使用情况;4.申请人及其鳄鱼图形商标在中国广告宣传情况;5.所获荣誉;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8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5类衣服、鞋、女帽、服装、围巾、短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呼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近似标识,但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确定。

  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充分考虑申请人以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之必要,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论述。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成立《商标法》第三十条,故,本案不再对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第62944700号“LAKOSM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KOSMO 629447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858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