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晔萍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德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标卫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74336号“AEME STEL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103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08月30日至2023年0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啤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麦芽啤酒;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近三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麦芽啤酒;啤酒”商品上使用过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检索结果;复审商标售卖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市场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销售发票;
2、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
3、产品检测报告;
4、产品图片、生产视频、部分参会资料。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清远市德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2022年05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2023年08月30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20年08月30日至2023年08月29日期间,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销售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向温州鲲鹏贸易有限公司等销售了“AEME STELLE阿姆斯特尔啤酒”,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麦芽啤酒”商品与“啤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麦芽啤酒”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