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47917号“金牌新樵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牌新樵山 50747917

阅读:159087 2024-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东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杨文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0日对第50747917号“金牌新樵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樵山”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

  申请人:佛山市东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杨文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0日对第50747917号“金牌新樵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樵山”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3499号“樵山牌及图”商标、第4343874号“樵山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二、被申请人作为个人,名下商标注册数量多达50多件,多是摹仿他人油漆、建材行业知名品牌商标,其注册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构成了恶意囤积。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樵山”品牌产品、专营门店照片;2、广告排位租赁合同;3、销售合同、发票;4、产品出库单;5、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抄袭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5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金联宇”、“金牌新东鹏”、“金牌红双喜”、“金牌新牡丹”、“金牌新长城”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清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共申请注册5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金联宇”、“金牌新东鹏”、“金牌红双喜”、“金牌新牡丹”、“金牌新长城”等与他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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