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友成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25756号“YCM(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6628号、第21634831号、第35697111号商标(12类,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CM”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字母“YCM”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字母“YGM”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车架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