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矛盾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0811号“难舍 Natu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4817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0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公开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页搜索结果、线上购物平台搜索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
1.授权证明;
2.购销合同、发票、销售清单、商品使用视频;
3.产品实物图片;
4.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请求函。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同复审证据)
5.销售合同、发票、销售清单。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1997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粉、洗涤剂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被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7月3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证明、购销合同、发票等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了复审商标的洗涤剂、洗衣液产品。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洗衣粉、洗涤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洗衣粉、洗涤剂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其余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