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米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02055号“扎西老银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7568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并非烈士姓名,且有自己独特含义,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页、“扎西”文字解释、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扎西老银坊”和图形构成,其中“扎西”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