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阳光智博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11202号“万荟天地ONE WORLD O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077675号、第68773867号、第72926851号、第30647056号、第16801252号、第17328543号、第525093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