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天峨金桂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68288号“金桂元 JIN GU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81134号、第18357321号、第18929922号、第33482855号、第G10155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一定的使用和宣传,该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中文“金桂圆”、“蜀桂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小龙虾(非活)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罐头;蛋;奶饮料(以奶为主);干食用菌;腐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肉罐头;蛋;奶饮料(以奶为主);干食用菌;腐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鱼(非活)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