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派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36199号“洛斐克 LUOFE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16974号“洛斐克 LUOFE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销,注销公告于2024年3月27日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注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