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08113号“BORED CE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ORED CEST 61608113

阅读:108308 2024-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日播时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芹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61608113号“BORED CE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集团及旗下“播”、“BROADCAST”等品牌经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

  申请人:日播时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芹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61608113号“BORED CE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集团及旗下“播”、“BROADCAST”等品牌经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97311号“BROADCAST”商标、第27001833号“BROADCAST”商标、第536680621号“播BROADCA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行为。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及商标转让网报回执;

  2、认定周芹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部分无效宣告裁定书;

  3、“莉播BORED CEST”、“播涵BORED CEST”仿款与“播BROADCAST”正品对比图及“莉播”、“播涵”详细信息;

  4、宁浩、周芹注册列表及部分无效、不予注册商标信息或决定书;

  5、“莉播”、“播涵”在第三方网站白兔商标查询系统兜售的信息;

  6、申请人历年的营业执照;

  7、商业特许营业备案证明;

  8、引证商标的商标创意宣传资料;

  9、申请人及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

  10、 报道;

  11、引证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12、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围巾”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以外,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包括第26691660号“歌莉淑GELISHU”商标、第24145720号“GXGY” 商标、第27357111号“ONE BIRD PEACE” 商标、第54723095号“播佳” 商标等。我局在商评字[2022]第0000242851号等多个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被申请人注册有关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BORED CEST”与上述引证商标的英文“BROADCAS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经审理查明可知,除争议商标以外,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包括第26691660号“歌莉淑GELISHU”商标、第24145720号“GXGY” 商标、第27357111号“ONE BIRD PEACE” 商标、第54723095号“播佳” 商标等。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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