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初创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睿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鹏
申请人因第20591595A号“十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900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初创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答辩理由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8月31日至2023年08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酱油”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十分便利店使用,被许可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醋;调味品;糖果;茶;非医用浸液;面包;方便面;虾味条”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仅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