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滑县亿兴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42182号“亿与申 Y-X-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870610号、第29237917号、第41125106号、第467790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