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34832号“3D 光影素描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D 光影素描眉 74534832

阅读:151489 2024-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颂雪美学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4832号“3D 光影素描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

  申请人:杭州颂雪美学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4832号“3D 光影素描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57830号“光影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3D 光影素描眉”,与引证商标“光影美学”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理疗”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3D 光影素描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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