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66617号“三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466125号、第5568472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457547号商标的撤回注册申请我局已依法核准并公告,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