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24043号“然 天然台TIAN RAN TAI SINCE 190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然 天然台TIAN RAN TAI SINCE 1908 73024043

阅读:76057 2024-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尚刚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24043号“然 天然台TIAN RAN TAI SINCE 190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14687号商标、第17484488号商标、第17484490号…

  申请人:尚刚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24043号“然 天然台TIAN RAN TAI SINCE 190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14687号商标、第17484488号商标、第17484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天然台”是湘菜历史和传承的载体和具象,在湖南甚至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因为含有"天然"两个汉字从而带有欺骗性,造成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然台企业基本情况及介绍、销售材料、媒体报道、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天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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