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天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56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完全具备与引证商标区别的作用,申请商标与第14471247号、第15247132号、第16265079号、第20162509号、第45080712号、第55678511号、第63219701号、第17520581号、第12887271号、第10424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引证商标七、八、九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