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061866号“玉柴专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玉柴专用 62061866

阅读:85712 2024-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培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原异议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20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8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62061866号“玉柴专用”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系在同类别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

  申请人:李培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原异议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20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8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62061866号“玉柴专用”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系在同类别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异议人的驰名商标“玉柴”,原异议人的商标“玉柴”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符合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第1421059号“玉柴YUCHAI及图”商标、第384766号“玉柴”商标、第1035383号“玉柴及图”商标、第1421055号“玉柴及图”商标、第1421052号“玉柴及图”商标、第3437136号“玉柴及图”商标、第3437135号“玉柴YUCHAI及图”商标、第7946111号“玉柴Y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玉柴YUCHAI及图”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文件。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玉柴专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装机械”。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4766号“玉柴”、第1421059号“玉柴机器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柴油机、汽油机”商品上的“玉柴YUCHAI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玉柴”,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上与引证商标存在极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多个与被异议商标类似的商标在多个类别已被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恶意摹仿之说,申请人一直合法经营,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经申请人宣传使用,被异议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联系,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7类包装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6年9月28日我局在行政管理程序中认定原异议人“玉柴YUCHAI及图”商标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文字“玉柴专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认读文字“玉柴”,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且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其“玉柴YUCHAI及图”商标在柴油机、汽油机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原异议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对原异议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2061866号“玉柴专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玉柴专用 620618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83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