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45892号“海添昇鲜HAITIANSHENGX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海添昇鲜HAITIANSHENGXIAN及图 60245892

阅读:74200 2024-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通旭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科绿色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付先生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号院号楼层室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7日对第60245892号“海添昇鲜HAITIANSHENG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南通旭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科绿色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付先生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号院号楼层室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7日对第60245892号“海添昇鲜HAITIANSHENG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海升鲜”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知名度,达到一定影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41件商标,明显超出经营范围,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照片;2、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燕窝;加工过的海鲜;水果罐头;果酱;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显示主体并非申请人,且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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