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陵麟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35198号“AGEL 安洁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9065号“安洁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卫生巾;浸药液的卫生纸”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