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瓜瓜到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53155号“呱呱GU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07399号、第69097676号、第67472155号、第67381187号、第34060571号、第8266224号、第29984285号、第35042391号、第39509296号、第36323002号、第41458874号、第33107545号、第17448626号、第19184005号、第24367621号、第8350612号、第43948794号、第9070253号、第32488129号、第12077458号、第3125326号、第10221381号、第16732871号、第7916916号、第15990755号、第21020349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三、二十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十二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二十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十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九、引证商标二十一、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二十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