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5923号“UCSF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国际删减申请已予以核准,删减后限定的服务为“替他人推销下述商品:服装、包、书籍、文具用品、纸制品、贺卡、办公用品、珠宝首饰、钥匙圈、钥匙链、画框、玻璃器皿、毯子、食品、饮料、糖果、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玩具、游戏器具以及花卉;保存个人病史记录和文档,即医疗保健档案评论与管理”。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31802号商标、第50118693号商标、第50137593号商标、第50127733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裁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经国际删减后,其指定服务已为我国所接受,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1、42、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