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图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震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2087号“蓝兔爸爸 BLUEH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841531号“Blue Share”商标、第35531380号“Blue Care”商标、第44582922号“Blueher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