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域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16299号“IN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1637号、第15486172A号、第154861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衣、防水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雨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