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中战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90838号“餐厨白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与申请人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使用在“白油”以外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网络产品销售详情及评价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白油”,使用在“白油”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白油”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白油”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