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中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杜学成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4日对第60362651号“ZHONGDAGE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杜学成”名下并无任何有效的工商信息,自2020年至2023年间不间断申请商标,现其名下申请商标有154件,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范围,涉嫌恶意囤标,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查查信息检索截图;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同地址下的商标检索情况;被申请人抄袭商标的异议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含药物的糖果;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申请注册商标170余件,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包括“暨本源JDBY”、“绿方谷”等数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申请注册商标170余件,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包括“暨本源JDBY”、“绿方谷”等数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其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二、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