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55558号“MICROBIOME BOOST 3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56223号“MICROBI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27438号“microbi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香精油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