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慵懒旅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65799号“慵懒旅行 LAZY TR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5893号“慵懒假期”商标、第17522637号“懒人送 LAZY EXPRESS”商标、第65546097号“LAZY HOLI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不会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账号页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无效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